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办理材料: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原件 1 份;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原件 1 份;
3.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
注: 15 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接收函》;接到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转出审批表》和转移基金后 15 个工作日办结。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或者税务机构)应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只需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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