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Ⅰ型大城市指的是城市规模划分中,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
2、2014年11月20日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对原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该《通知》规定: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
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2019年城市统计年鉴,截止到2019年底,中国的Ⅰ型大城市包括长春、合肥、太原、长沙、南宁、乌鲁木齐、石家庄、厦门、宁波、福州14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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