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职能就是保险的原始职能与固有职能,它不因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形态的不同而改变。
保险的基本职能包括补偿损失和经济给付两个。
(1)补偿损失职能
保险是在特定风险损害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付。保险的补偿职能,只是对社会已有的财富进行再分配,而不能增加社会财富。
(2)经济给付职能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保险。人身保险是经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进行给付的保险。因此,人身保险的职能不是损失补偿,而是经济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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