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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公 文 管 理 办 法 |
文件编号:QSC-02-2002 | 批准人: | 修改码: 0/A |
公文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使我所的公文管理工作加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公文的收文和发文两部分。
a.收文包括:签收、登记、分发、拟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b.发文包括:拟稿、审核、签发、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3 职责
办公室负责公文的归档管理及文书档案的管理。
4 管理内容
4.1 收文
4.1.1 外单位的来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按来文内容、性质提出拟办意见后,分送有关部门阅办或领导阅批。
4.1.2 对盖“急件”章的特件或有时间的文件要立即处理,对一般文件的办复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4.1.3 负责公文处理的工作人员,要及时了解公文的办理情况,按文件要求领导批示经常督促、检查和催办,直到承办完毕。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
4.1.4 对机密文件,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办完后立即退到办公室存档。
4.1.5 文件原件除在拟办中注明最后存档单位的外,办完后一律送交所
办公室留存。
4.2 发文
4.2.1 管理规范
4.2.1.1 凡以通知、通报、批复、决定、意见等形式下发的公文为内部公文,由所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凡以所或所办公室名义向上级领导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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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QSC-02-2002 | 批准人: | 修改码: 0/A |
的请示、报告、意见或是寄发合作单位的函、通知等上发公文,均由所责任部门或涉事部门草拟。
4.2.1.2 上级下发的一般性公文,下发时间不超过一天,紧急公文当即办理。
4.2.1.3 以所的名义发出的公文,应经主管领导签发。下发内部公文时,必须经所领导签发。以办公室名义下发的公文应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发。
4.2.1.4 对有关提请院做出批示、答复的请示、意见,必须按院有关规定处理。
4.2.1.5 所各部门发文,统一使用所编制文号。
4.2.2 管理要求
4.2.2.1 对领导已签发的文稿,不得再作修改,需作修改的,要报经签发领导同意。
4.2.2.2 报给上级的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4.2.2.3 公文中的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要准确,汉字、缩略语、标点符号要标准。
4.2.2.4 公文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4.2.2.5 公文正文部分应使用3号仿宋体汉字,从左至右横排,公文用纸采用标准A4型纸。
4.2.2.6 行文应当确有需要,内容力求主题明确、条理清晰、文字简练,并正确选用公文文种。
公文的立卷、归档、销毁,按《文书档案管理办法》(QSC-03-200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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