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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生猪活体承储合同(3篇)

来源:91美食网

钦州生猪活体承储合同

  市场开办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

  市场经营业户(乙方):______________

  为确保生猪肉的入市安全,有效控制质量不合格的生猪肉流入市场,规范双方的经营行为,根据《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应严格审查乙方的经营资质,包括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等。并可对乙方的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和经营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随访,乙方应给予配合。

  2.甲方应根据不同批次建立入市台帐。

  3.甲方对乙方入市销售的生猪肉,疑有“瘦肉精”、“注水肉”、病死猪肉、过期变质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经复检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协助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4.甲方应保证市场内设施设备齐全,负责维护治安和管理,建立确保食品安全的市场管理制度,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5.乙方应按《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的规定依法经营。入市销售的生猪肉应符合国家标准GB18406.3-20__《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品安全要求》,并持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畜禽产品销售凭证等证明,确保证货相符。

  6.乙方应根据食品安全索证索票的有关规定,建立入市档案,并妥善保管所有资料和验收证明,以备查验。

  7.乙方入市经营,不得有短斤少两、假冒侵权、哄抬物价、欺诈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8.乙方出现违法经营行为,情节恶劣,被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甲方有权解除双方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9.本协议作为双方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李沧分局制定

钦州生猪活体承储合同

  甲方: 编 号:

  签约地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受钦州市商务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钦州市级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甲乙双方就市级生猪活体储备(以下称活猪储备)承储一事,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活猪储备承储基地场、储备商品名称、品种、数量

  市储肉编号基地场储备商品

  名称品种储备数量(头/吨)

  活猪杜长大、三元杂

  第二条 储存方式

  市级生猪活体储备是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而储备的肉类产品,是市级的专项储备物资,其动用权属于市。甲方委托乙方承储活猪储备,并对承储活猪储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第三条 储存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一期计划;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储备商品名称、品种、数量在本合签约日期起5日内完成活储储备的入库(栏)工作,并填制《市级生猪活体储备入库(栏)单》,按要求报送甲方。

  第四条 储备的完整和安全

  1、在活猪储备任务执行期内,乙方必须保证承储的活猪储备数量真实。

  2、存栏活畜60公斤以上的活猪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

  3、为保证活猪储备数量真实,实行保证金制度,乙方按照活猪10元/头交纳保证金,在本合同签约日期起7日内,乙方将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帐户。乙方若无违约责任而停止储备任务的,甲方如数退回保证金。

  4、为保证活猪储备质量合格,由市商务局指定的质检机构对在库(栏)的活猪储备实行公检制度,公检重点是饲养用水、饲料、饲料添加剂、疫病防治、尿液检查等。

  5、活猪储备在库(栏)管理按照市商务局下发的有关生猪活体储备的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

  6、甲方将对活猪储备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乙方必须给予配合,提供活猪储备商品台帐及有关制度、记录等资料,并同意进入猪舍检查。

  第五条 储备资金和费用

  1、活猪储备储备资金采取承贷承还。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根据承储数量,参照国储、区储有关标准规定,按照资金额度10000元/吨,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应机构申请贷款,或以自有资金垫付。

  2、活猪储备生产费用补贴。按照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报时间上报有关补贴材料,若未按规定申报的视同放弃。

  第六条 轮换出库(栏)和运用

  1、在计划期内,活猪储备应根据育肥情况由乙方适时组织轮换,活猪储备轮出后必须按时、足数、保质轮入。

  2、活猪储备本轮次储存期满时甲方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出库(栏)计划,向乙方下达《市级生猪活体储备出栏单》,乙方按照出栏时间组织出栏。

  3、出现应急情况需要动用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甲方下达的时间、品种、数量、价格、流向组织调运。调出价格原则上按略低于基地场所在地的市场价格予以确定。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都要严格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没收乙方交纳的保证金、扣减有关费用补贴、取消乙方代储单位资格等处罚。

  (1)甲方调用活猪储备时,乙方不按合同规定执行;

  (2)乙方在承储期间弄虚作假、帐实不符、不配合检查工作;

  (3)活猪储备公检不合格;

  (4)存储期限肉饲料品种、存储数量与下达的计划要求不符;

  (5)乙方擅自动用活猪储备。

  第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有关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通过协商办法解决不了的,向甲方所在地的提出诉讼。

  第九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按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交纳保证金后即生效。储存期满出库(栏)并清算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开户行: 开户行:

  帐 号: 帐 号;

  单位盖章 : 单位盖章:

钦州生猪活体承储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买受人:__________县(市)食品公司(或食品收购站)

  出卖人:____县______乡_____村____村民(或专业户、或其他经济组织)

  为了促进生猪、鲜蛋、菜牛、菜羊、家禽的生产,满足城乡人民生活对肉、蛋、禽商品的需要,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和数量

  1.产品的名称和品种:_________________。

  2.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须明确规定产品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第二条 产品的等级、质量和检疫办法

  1.产品的等级和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的等级和质量,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标准确定产品的等级和质量;国家有关部门无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2.产品的检疫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卫生检疫规定的,按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检疫;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无检疫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检疫办法。

  第三条 产品的价格、货款结算与奖售办法

  1.产品的价格:

  2.货款结算办法按下列第(__)项执行:

  (1)对村民、专业户、个体经营户一般采取现金结算,钱货两清。

  (2)对按有关规定必须采取银行结算的,按银行的统一规定办理结算。

  3.奖售办法:

  第四条 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

  第五条 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未按合同收购或在合同期中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_%(5%~25%)的幅度),向出卖人偿付违约金。

  2.买受人如需提前收购,商得出卖人同意变更合同的,买受人应给出卖人提前收购货款总值的%的补偿,买受人因特殊原因必须逾期收购的,除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收购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出卖人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出卖人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饲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3.对通过银行结算而未按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出卖人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4.出卖人按合同规定交货,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款总值的___%(5%~25%的幅度)向出卖人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出卖人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 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1.出卖人逾期交货或交货少于合同规定的,如买受人仍然需要的,出卖人应如数补交,并应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不交或少交部分货物总值的____%(由买卖双方商定)的违约金;如买受人不需要的,出卖人应按逾期或应交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1%~20%的幅度)偿付违约金。

  2.出卖人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提前,经有关部门证明理由正当的,买受人可考虑同意接收,并按合同规定付款;出卖人无正当理由提前交货的,买受人有权拒收。

  3.出卖人交售的产品规格、卫生质量标准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受人可以拒收。出卖人如经有关部门证明确有正当理由,买受人仍然需要出卖人交货的,出卖人可以迟延交货,不按违约处理。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后,不负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起诉。

  第九条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接到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应在七天之内作出答复(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买卖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交乡……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买受人:________县(市)食品公司(或食品收购站)(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盖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出卖人:___县____乡_____村____村民_____(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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