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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案件如何确定原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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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为一下两个: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关于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问题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作出。

二、关于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问题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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