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二)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三)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费在交满一年以上就可以申请领取。
参保人在失业之前,若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交满1年不满5年的时候,最长可以领取失业保险费为12个月;
若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交满5年不满10年的时候,最长可以领取失业保险费为18个月;
若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交满10年以上的时候,最长可以领取失业保险费为24个月。
注意的是,失业保险一旦中途断交,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就需要重新计算,当然这个领取时间是可以和之前应领取但未领取完的失业金领取时间合并进行计算的,但最长一样不能超过24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一)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二)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三)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