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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需要含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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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需要含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如下:

1、经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各个条款,进行协商讨论,达成意向性的一个文本框架性的协议;

2、由一方起草文本,起草文本交于对方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然后交由对方进行审查修改;

3、由一方签字盖章,送交另一方,进行最后的签字盖章。盖好了章,然后就是互换文本。

需要按照以下的流程订立劳动合同:

1、审查新员工的主体资格;

2、如实告知新员工工作基本情况以及新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3、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发放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有:

1、劳动合同的主体应当为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用人单位应当为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3、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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