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仲裁人应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2、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劳动争议;
3、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
4、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4)仲裁机构有统一的封面提供,申诉人可直接填写。
一、仲裁需要的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事实和理由。申请书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要由申诉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
2、提交证据:包括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复印(复制)件及证据清单,证据及证据清单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3、其它材料:
劳动者诉用人单位:
(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诉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3)被诉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信息中心查询;
(4)被诉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原件一份;
(5)被诉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一份(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用人单位诉劳动者:
(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集体仲裁流程
申请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根据《劳动法》的有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当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的情况诉请求和事实根据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斥日期等。
审查受理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分管辖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要求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告知申诉人予补充。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应在7日内审批并作出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内通知申诉人,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并告知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仲裁准备
①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进行。
②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③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阅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