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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开庭和一审开庭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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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开庭和一审开庭的区别如下:

1、适用的与审级不同,第二审程序是中级以上人民在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是终审程序。第一审程序则是各级人民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适用的程序,是初审程序;

2、程序发生的原因与启动程序的主体不同,第二审程序是因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已经作出但尚未发生效力的裁判而发生的,其启动与审理的原因是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第二审人民行使审判监督权。第一审程序是当事人因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向人民提起诉讼而发生的,其启动与审理的原因是当事人行使诉权、人民行使审判权;

3、程序的目的与任务不同,第二审程序的目的与任务,是检查、监督下一级人民的审判工作,是纠正第一审裁判的错误,确保法律的统一实施,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第一审程序的目的与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

4、审理的对象与内部结构不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原则上限定在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之内,即原则上只审理与当事人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与适用法律。第一审程序的审理对象为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同时,第二审程序不存在种类上的区分,第一审程序有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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