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押金在取保候审结束时可以退还。
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需要:
1、在机关作出退还保证金决定后,就可以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了;
2、如果是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一般时间为3个工作日;
3、如果是公民自己提出的申请,那么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作出判决后,取保候审即结束。取保候审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解除取保候审时作出取保候审的机关必须出具“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被告人或者他们的亲属凭“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直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不必在找机关。凭“有关法律文书”也可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有关法律文书”是指能够证明案件已经结束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的《不起诉决定书》、人民的《判决书》、《裁定书》。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交纳:
1、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2、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3、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4、保证金必须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
5、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注:严禁机关及其人民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
6、机关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当告知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后果,并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注明;
7、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保证金的一部或者全部,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提请人民予以逮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