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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拆迁的赔偿问题

来源:91美食网

如果有宅基证,可获得补偿;若无宅基证,则需与拆迁部门协商;房屋倒塌后应及时申请重建,否则两年后自动放弃宅基地使用权,拆迁时不再有补偿。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超过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可在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部分可退还集体;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倒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确定,已确定使用权的需经县级批准注销,土地归集体收回。

法律分析

有宅基证可以补偿,没有的话则要和拆迁部门好好协商。房子倒塌属于自然灭失,倒塌后应该及时申请重建,如果两年内不重建,则算自动放弃宅基地使用权,拆迁时也不会有补偿。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拓展延伸

宅基地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定与实践

宅基地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定与实践是指在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房屋被拆迁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根据我国《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宅基地房屋拆迁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拆迁赔偿涉及到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过渡期安置费等方面的问题。同时,拆迁过程中还需要保障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在实践中,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拆迁实施方案,并进行相关的监督和管理。宅基地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定与实践是为了平衡国家利益与个益,促进城乡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结语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宅基地房屋拆迁需要遵守一定条件和程序,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拆迁过程中,有宅基证可获得补偿,无宅基证需与拆迁部门协商。若房屋倒塌,应及时申请重建,否则可能失去宅基地使用权及补偿。对于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超过部分可退还集体。空闲或长期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需经县级批准注销使用权,土地归集体所有。宅基地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定与实践旨在平衡国家与个益,促进城乡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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