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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案例分析题)模拟试卷3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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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案例分析题)模拟试卷31 (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人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1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 如何确定本案中遗产的范围?

正确答案:本题中,马俊与张桦死亡后,他们的现实遗产为夫妻共有房屋5问、马俊的伤残补助费3万元和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人股获得的收益1万元。货币安置奖励费和使用权补偿款是对夫妻共有房屋进行拆迁时房屋货币价值的变现,是房屋的转化物,在性质上仍属于遗产。提前搬家奖励款和搬迁补助费,是对仍生存在世的搬家人的奖励和补助,具有人身专属性,不是遗产。 涉及知识点:婚姻家庭与继承

2 如何确定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的财产性质?为什么?

正确答案:伤残补助金属于个人财产;集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娴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娴法有关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本案中,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依法应当适用婚姻法规定。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等属于夫或妻个人财产,因此,伤残补助金属于个人财产。而根据《婚娴法》规定,集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涉及知识点:婚姻家庭与继承

3 常生是否可以得到补偿?为什么?

正确答案:常生可以适当分得遗产。根据《继承法》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适当的遗产。本案中,常生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但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依法可以分给他适当的遗产。但具体分给多少,可以多于法定继承人,也可以少于法定继承人。 涉及知识点:婚姻家庭与继承

4 胡芳及其子女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①根据《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据此,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②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母亲张桦1999年去世,其子马明1995年病故,属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马明的儿子马飞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③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与马明没有任何关系,不是马明的晚辈直系血亲,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④马俊于1991年去世,其子马明1995年病故,这期间马俊的遗产一直没有分割,符合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也死亡的情形,马飞作为马明的继承人依法享有对马俊遗产继承的权利。 涉及知识点:婚姻家庭与继承

甲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去上班,行驶途中,意外撞上一根竖在路中间的电线杆,导致甲重伤住院。原来,竖在马路中间酿成这场悲剧的电线杆属于该市电信局所有,多年之前就安装在此。安装这根电线杆时,电线杆并不在路。200711月,该市在拓宽这条马路时,因为有争议,所以改路不改线,致使本来在路边的电线杆变成竖在路,成了“马路杀手”。为此,甲的近亲属起诉,要求电线杆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问:

5 如何认定本案的性质?

正确答案:本案中的电线杆属于构筑物,因而属于物件损害责任中的构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涉及知识点:侵权责任

6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首先,电信局和市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构筑物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马路和电线杆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即电信局、市对此都有责任,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电信局和市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电信局和市对于电线杆的管理具有共同的疏忽,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涉及知识点:侵权责任

李某明知其朋友刘某没有驾驶证,但碍于情面不得不将其轿车借给:刘某使用。刘某无证驾驶该轿车沿A公路向东行驶,因超速行驶,加之清晨雾气较大,在发现路边有人影闪动时,刘某已经来不及刹车,为躲避该人影而强行将车向右拐,但还是将该行人吴某撞伤。因躲避吴某,刘某不慎掉入附近100米处的施工路段,导致车毁人伤。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得知,该路段施工未在距离施工作业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回答以下问题:

7 刘某对于无证驾驶车辆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该责任是否属于侵权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刘某应当对无证驾驶车辆的行为承担责任,但该责任并非侵权责任,而是行政责任。 涉及知识点:侵权责任

8 对于吴某被撞伤的人身伤害,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对吴某的人身伤害负赔偿责任。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其次,对于不足赔偿的部分,应当南刘某承担吴某被撞伤的侵权责任。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对于保险公司不足赔偿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对于吴某被撞伤的人身伤害,李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李某明知刘某没有驾驶证,还将轿车借给刘某使用,存在主观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机动车借给他人使用导致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涉及知识点:侵权责任

9 对于刘某的人身伤害,施丁队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对于刘某的人身伤害,施工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施工队未在施工作业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刘某车毁人伤,施工队应当承担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涉及知识点:侵权责任

吴某饲养的一头马得了重病,经医治无效,吴某便将该马抛至野外。姜某将马牵回家,并寻找失主。吴某告诉姜某,他不要这马了。姜某多方请兽医给马治病,4个多月后,马恢复了健康。姜某遂以2500元的价格将马卖给了王某,吴某要求姜某将卖马款还给自己。姜某不允,吴某遂起诉到,称姜某之所得为不当得利,卖马款应归自己。请问:

10 在本案中,谁拥有马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在吴某抛弃马之前,吴某享有马的所有权;自姜某捡到马至将马卖给王某期间,姜某享有马的所有权;王某自将马买下后享有马的所有权。 涉及知识点:债权概述

11 姜某卖马所得是否为不当利益,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是。因为姜某是马的所有人,有权处分其所有权。 涉及知识点:债权概述

12 该案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吴某已经丧失马的所有权,姜某卖马所得不是不当得利,而是正当的处分所有物的行为,因此吴某无权起诉姜某返还卖马所得。 涉及知识点:债权概述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3 乙是否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乙在甲乙之间的借用约定生效时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因为,甲乙之间存有有效的买卖合同,甲又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所谓占有改定是指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需要继续占有出让的动产的,由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使出让人由原来的所有权人的占有改变为非所有权人的占有,而受让人已取得物权,只是将占有权交出让人行使一定时间,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出让人再按约定将该动产交还受让人直接占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故乙在甲乙之间的借用约定生效时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 涉及知识点:民法学

14 丙、丁谁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丙未取得玉石的所有权,丁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甲将属于乙的玉石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又因丙对甲乙之间的买卖情况知情,说明丙不是善意第三人,不能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除非得到乙的追认。而丙将玉石交付给丁抵偿债务的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丁对甲、乙,甲、丙之间的交易行为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抵偿9000元属于“支付了合理价款”的范围,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 涉及知识点:民法学

15 戊、己谁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戊、己都没有取得玉石的所有权。原因在于: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可见,拾得遗失物不能取得所有权,遗失物也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一节中的动产的物权变动、第九章第三节中的所有权的取得。交付的方式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考生需要深刻理解这几种交付方式。善意取得是民法上关于所有权取得的特殊安排,拾得遗失物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也不能通过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这是反复考查的重点。希望考生全面掌握。 知识模块:民法学

李勇系在校学生,16周岁时曾作为姚刚(成年人且精神正常)的委托代理人与某商场签订过一份买卖照相机的合同。 李勇17周岁零11个月时曾与陈瑞签订过一份买卖合同,内容是李勇用1万元购买陈瑞所有的一套音响,李勇的父母对此未作任何表示。问:

16 李勇与姚刚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委托合同效力待定。因为李勇系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签订民事合同的能力,其签订的合同效力应视其父母是否追认而定。 涉及知识点:合同

17 李勇与商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李勇与商场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其委托人事先授权,行为的效果则直接由委托人承受。 涉及知识点:合同

18 李勇与陈瑞签订合同1个月后,对该合同效力的确认权属于李勇还是其父母?为什么?

正确答案:行为效力的确认权属于李勇自己。因为1个月后,李勇即在法律上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需其法定代理人确认其行为的效力。 涉及知识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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